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

  为全面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鼓励学生个性发展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我校本科生实行转专业制度。为规范管理,深入稳妥的做好转专业有关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:学校允许本科生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的机会,即放弃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。学生转专业后,插入新专业学习,学籍将转至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,并按新专业毕业。

  第二条 根据《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》,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学生允许转专业就读。

 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。学校给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在校期间一次转专业机会,即学生在入学后第二个学期可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。学生应认真考虑自己的特长与爱好,特别是转入跨学科门类的专业时,更应慎重对待。

  第四条 转专业按插班的方式进行,每个专业设一定的插班名额,具体数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所设专业实际情况而定,择优录取,额满为止,学校不再另外组织选拔考试。

  第五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,应根据新专业的培养计划,补修该专业的必修课。其在原专业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中,与新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的课程,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,可作为新专业的已修课程,承认学分;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其他课程,可作为选修或附修专业课程登记学分。学生转入新专业后,其学费按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。

 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,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,送转入二级学院负责选拔。第三周为试读期,试读期内,允许已通过选拔的学生返回原专业继续就读。试读期结束后,由转入学院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,报教务处审核,并由教务处予以公布。名单一经公布,即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之申请。

 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(非艺术类专业)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(艺术类专业)。

  第八条 拟转入建筑学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提出申请,获批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。

 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4年10月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办法终止执行。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